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有嘉(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宝国与被告有嘉(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秦恒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3870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