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7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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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深圳领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动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联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联动易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哇沃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领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卢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联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联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亚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联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原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联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州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昌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高速信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领道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领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动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联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联动易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哇沃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领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卢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宁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联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联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亚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联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原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联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州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昌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二分之一与其他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