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6897号
济南悟空创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悟空创业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HYJG-A4-JYL-013-18《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拖欠的租金5559.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4月23日为67404.9元,并以5559.1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判令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应付原告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被告根据编号:HYJG-A4-JYL-013-18《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履约保证金32689.95元中扣除;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HYJG-A4-JYL-013-41《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拖欠的租金1800030.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4月23日为798368.39元,并以1800030.9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判令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应付原告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被告根据编号:HYJG-A4-JYL-013-41《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9250.27元中扣除;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HYJG-A4-JYL-013-41-001《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拖欠的租金821076.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4月23日为70919.26元,并以821076.8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六、判令被告将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8层801、802、803、804室腾空后向原告返还;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归还房屋违约金(自2023年4月1日开始暂计至2023年4月23日为208671.46元,并按照原日租金2.1元/天/平方米两倍的标准按日继续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八、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3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23日为104335.73元,并按日租金2.1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按日继续支付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九、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保函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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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