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8752号
杨学芳:
本院受理原告高成全与被告刘希贞、崔玉花、杨学芳;第三人王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 1.判决停止对济南市高新区孙村小区63号楼1单元202室及地下室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月18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