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济南镜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景刚与被告济南镜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91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镜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景刚支付2020年6月、7月、8月工资5250元;二、被告济南镜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景刚支付2020年防暑降温费420元;三、被告济南镜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景刚支付2020年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加班费660元;四、被告济南镜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景刚支付经济补偿金4490.46元;五、驳回原告陈景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济南镜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