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兑车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庆芸:
原告河北易拼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兑车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庆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山东兑车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租金28800元;二、被告山东兑车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易拼车新能源有限公司舒驰牌车辆2辆(鲁FD03601, 鲁FD07869),如不能返还,则被告山东兑车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河北易拼车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价值116000元;三、被告山东兑车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易拼车新能源有限公司损失36400元;四、驳回原告河北易拼车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4元,由被告山东兑车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