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7413号
山东宏恩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静诉被告山东宏恩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80000元,并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拆借年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被告结清该笔不当得利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9240元;二、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3月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地 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308
联系人:张斌法官 电 话:0531-88870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