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1.执行案号:(2022)鲁0191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被执行人:鲍晓朋、鲍庆阳
收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发放金额:玖万柒仟捌佰肆拾壹元柒角贰分(¥97841.72元)
发放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符合参与分配条件
承办法官:尹金亮
联系电话:0531-88820162
2.执行案号:(2024)鲁0191执恢50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执行人:董冠群、刘贵君、济南孕娃康商贸有限公司
收款人:韩常国
发放金额:壹万柒仟肆佰肆拾玖元柒角壹分(¥17449.71元)
发放理由:退还法拍买受人预缴税费
承办法官:尹金亮
联系电话:0531-88820162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