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驾驶环卫扫地车,不慎与驶入园区的机动车相撞,保险公司向机动车车主赔付后又将环卫工人告上法庭。近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诉求。
2023年11月,环卫工人李某某驾驶环卫扫地车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广场园区不慎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其驾驶车辆属非机动车。林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汽修店维修,维修花费共计12317元,保险公司向车主林某某全额赔付后,又将李某某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驾驶的环卫扫地车系非机动车,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车损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上述规定中,未规定对于机动车方的损失,非机动车方应当进行赔偿,而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方式,实现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非机动车一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本案中李某某驾驶车辆系非机动车, 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某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审理本案的济南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万立波表示,该条法律规定要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也就是说,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向李某某主张赔偿金,是否对其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以案涉交通事故中林某某对李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表明,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无据。
法官提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且该权利的范围受限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车损问题,目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方不是赔偿义务人,非机动车方负有事故责任的,仅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优先保护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弱势地位的立法目的。保险公司无权仅依据自己向车主实际赔付就向第三者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需审查事故相对方是否是需承担赔偿义务的适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