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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行业普通债权清偿新纪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02日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造船厂)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其股东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市场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青岛造船厂与其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船舶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2016126日,两家公司分别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青岛中院经过深入调研,批准两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并依法指定了两案的联合破产管理人。

  本案已知债权人1147,债权债务总额高达91亿元。在两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积极展开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但受船市整体影响,无外部重整意向人报名。根据管理人“两股东参与兜底重整投资”的建议,为确保实现重整目标,青岛中院在批准两股东延长重整期限申请的同时,力促两股东以实际行动拯救企业,得到两股东“以不低于破产清算价格接盘”的配合承诺。经过几十轮艰苦谈判协调,最终形成了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5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两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重整成功。截至20195月,两公司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本案100%的债权清偿率刷新了造船行业普通债权清偿记录,既确保两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和军品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400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各方认可。

  【典型意义】

  与传统破产重整案件主要通过外部投资人介入接管不同,青岛造船厂与扬帆船舶公司是通过原股东注资和原股东之间股权让渡实现重整的,是司法介入企业重组的有益探索和创新。青岛中院坚持破产审判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因企制宜,创新尝试债务人自主经营模式,保障了军品订单如期交付,该案也被写入2019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330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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