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调解化纠纷 握手言和促合作---济宁市嘉祥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手机“进货”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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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8日 | ||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麟麟在A通讯设备店购买外包装标注内存为256G的iPhone 12ProMax手机一台,购买价格为9000余元,当其兴高采烈的回家拆除外包装后,“惊喜”来了。麟麟发现手机实际内存为128G,仔细一看,手机IMEI码也与外包装盒不一致。花了那么多钱,却“名不副实”,麟麟气不打一处来,立马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 A通讯设备店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A通讯设备店进行了处罚。 面临处罚, A通讯设备店也“一肚子委屈”,他表示,该部外包装与内容物不符的手机系从B通讯器材店购买,A通讯设备店认为因B通讯器材店交付的手机与外包装型号不符导致其商业信誉受害并遭受经济损失,遂与B通讯店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协商无果后,A通讯设备店诉至嘉祥县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立案后,嘉祥法院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当事人双方不同角度的陈述中得出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对责任分成问题认知差异较大。因此嘉祥法院在对A通讯设备店遭受的实际损失、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综合认定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B通讯器材店赔偿原告A通讯设备店经济损失15,000元;原告退还其在被告处购买的内存为128G的苹果手机,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进货时货款9,070元。 【法官后语】 从诉讼标的额、基础法律关系等形式要件来看,本案的审理难度并不大,但经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己方不存在过错,但A通讯设备店确实因案涉手机外包装与实际型号不一致这一客观事实遭受了经济损失。与B通讯器材店进行沟通时,发现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调解的意向比较强烈,且双方系同行业经营者,在本案发生前存在频繁生意往来,并无其他纠纷,本案发生后双方仍有后续合作意向。因此,在本案中,对双方应当对此经济损失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时找到一个折中点是开展推进调解工作时的要点和难点,嘉祥法院就此为双方拟制调解方案,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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