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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牵四案 巧解案中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4日

  2021年2月1日原告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经营合同》,约定共同经营一家商贸公司名下运营的天猫网店及拼多多网店,申某某负责出资38万元,王某某负责具体运营,王某某向申某某保证投资款项全部回本。

  合作中,王某某出资购买网店独自经营,申某某退出。2021年12月份王某某向申某某转账35万元用于购买网店,双方因交易价格产生争议,王某某坚持交易价格为35万元,且价款已付清,申某某则认为转让价款为38万元,因王某某尚欠3万元未付,未配合王某某办理网店过户手续。

  期间,2022年1月5日,案外人芙瑞仕公司因货款在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及曾合作经营但未过户的兰子商贸公司,经调解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1523诉前调XX号民事调解书,申某某作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代偿2.8万元。申某某已就代王某某清偿的2.8万元向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王某某再次委托申某某将店铺转让给案外人,但此时的网店实际出售价格仅几万元,款项已支付至王某某指定账户内,但因两次转让之间价格出入差距较大,且店铺现已过户。双方因案涉店铺两次转让事宜产生纠纷。

  王某某将申某某诉讼到莘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购买款35万元,鉴于当事人否认买卖关系,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52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之不存在明确买卖合同关系,判决申某某返还35万元。申某某不服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5民终XX号民事判决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申请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阶段查封、冻结申某某的微信、银行账户等财产,矛盾再次升级。

  紧接着,申某某作为原告以合伙合同纠纷起诉王某某要求支付出资款37万余元。案件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孙海红通过庭前调查、沟通,详细了解双方投资情况及案件来龙去脉,并整合梳理双方每次诉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矛盾争点,主动将其他关联案件一并纳入调解范围,经诚心、耐心、细心地沟通,反复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调解方案。该方案促成双方之间四个案件矛盾纠纷一并化解,通过审理一案,化解一案中案、连环案,终结矛盾纠纷,避免了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让双方重见友谊曙光。当事人当庭及事后均表示对案件处理结果满意、对工作人员办案能力高度赞赏、对法院司法为民的贡献表示感激。

  办理本案,彰显了司法温度与力度,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让当事人受教育,解心结,取得了良好得政治、社会、法律效果。


  文字:孙海红 戴鑫

       编辑:李明玉

       审核:王英杰 曲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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