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耍“小聪明”骗保免费修车?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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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 ||
当意外发生面临支付高额费用时,保险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但有些心怀不轨的人却企图通过人为制造“机会”来获得保险赔偿,以虚构保险事故的方式进行骗保获利。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终究会受到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陈某的一辆保时捷家庭用车因出现故障送到李某经营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支付了5万元费用,经过多次维修,都未能将车完全修好,双方发生争执,陈某认为是李某技术不行要求退款,李某表示是陈某车自身的问题,最后两人达成合意“走走保险”免费把车彻底修好,随即,两人合计制造一场交通事故,让保险公司赔付修车费用。陈某让郑某协助李某办理此事。 于此同时,李某另一朋友刘某也有一辆雪佛兰车想通过“走保险”的方式处理车的问题,刘某便让其内弟申某找到一辆破旧的皮卡车用于制造交通事故。 最终,故意制造一场三车相撞交通事故的密谋形成。 2016年1月6日,申某驾驶长城皮卡车、刘某(另案处理)驾驶雪佛兰越野车、颜某(另案处理)同车,郑某驾驶保时捷凯宴车、李某同车(另案处理),在山东省莱芜市原山路故意制造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刘某、郑某拨打报案电话,谎称发生交通事故。申某、刘某、郑某分别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借此骗取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146930元。该起事故的保时捷凯宴的投保人为陈某,其在明知是骗保的情况下,仍向李某提供车辆、本人银行卡及密码用于作案,并指使郑某驾驶该车辆参与保险诈骗事故,事后在李某的汽修厂免费维修获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申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对三被告人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申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申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让一时贪念迷了心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锒铛入狱。本案陈某为了能“免费”修车,与李某、刘某共同策划一场骗保闹剧,还让自己亲朋好友“帮忙”,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自己和亲朋好友都被判刑。切莫用“聪明”试探法律底线,违法必定会受到法律制裁。 文字:李明玉 编辑:李明玉 审核: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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