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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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4日 | ||
张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8日,东昌府区法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周某某借款本金330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周某某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与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张某某还款25万元。后因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本院恢复执行。 执行期间,张某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对张某某拘留十五日。张某某又于2022年将阳谷县郭屯镇X村两处房产分别转移给其子张某忠、其母王某某。因张某某一直未还清借款,周某某申请依法评估拍卖其名下房产,张某某三次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搬出该房产,但均未履行。本院责令张某某迁出该房屋,张某某仍拒绝搬出。在该房产拍卖过程中张某某的儿媳姚某某以101672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张某某仍未还周某某欠款。 因张某某未如实申报财产,且在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已涉嫌拒执罪,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区公安局侦办,后公安机关移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3)鲁1502刑初*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某某支付执行和解款10万元,民事执行案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张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定罪免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二审期间张某某已缴纳和解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虚假报告财产,经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转移隐匿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二审期间张某某缴纳和解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案例给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法律对“拒执”无计可施。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是“赖”不掉的。风寒微恙,久拖成疾。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就是犯罪!有了犯罪记录不仅影响自己的生活,还会影响子孙后代未来的前程。在此规劝被执行人,莫要“不到黄河不死心”,否则追悔莫及悔之晚矣! 文字:邢光太 王玉霞 编辑:李明玉 审核:于敬斌 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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