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款困扰多年,一纸诉状今朝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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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08日 | ||
崔希珍 牛年春节将至,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凤凰法庭收到4面锦旗,每面锦旗的背后都是法院干警辛苦努力的结果,同时每面锦旗后面也都有一段不为人知的故事。 最让作者记忆深刻的是顾某与付某、李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当申请人顾某领到案款后,执意要向执行人员送锦旗,如果不送锦旗难以表达自己的心意,通过送锦旗把压抑心中多时的悲愤的心情释放出来,“恶意欠款困扰多年,一纸诉状今朝维权”,一个小小的6万多元的工程款纠纷,要了6年,中间要账的艰难和曲折,心酸与痛苦只有自己知道,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自己的权益最后得以实现时,激动的泪水夺眶而出。“恶意欠款困扰多年,一纸诉状今朝维权”,这段话是申请人顾某在领到案款之后,最真实的心理写照。 说起这件案子,让执行人员感触很深,此案并不是一开始就铺满鲜花,而是开始就荆棘密布,让人担心弄不好引起申请人的上访。一方面执行人员刚接手案子时,申请人对法院执行抵触情绪很大,申请人急于将案款执行到位,案件立案后,三天两头给执行人员打电话,十有八次是在责怪法院为啥还未执行到位,认为法院在给他拖延执行。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之间个人矛盾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想和解执行,可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以猛药治疴之力,加大执行。 凤凰法庭执行人员拿到案卷后,认真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了阅读,得知案情是:2014年8月份,申请人顾某给被执行人付某、李某建设彩钢房,工程开始双方签订《钢结构板房工程协议》,申请人以大包的形式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村以总价款8.4万元为被执行人建房,当时约定了付款方式,材料进工地付1.5万元,焊接完框架付1.5万元,工程完工一个月内付清尾款。2015年7月份,工程完工后交付被执行人使用,但是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付款,工程期间只付了0.7万元,后崔某多次催要支付了1.25万元,尚有6.45万元未付。 2019年2月3日,被告付某和原告顾某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双方确认,被告尚有6.45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经双方协议,被告付某承诺2019年12月30日之前将所有工程款付清。如不按上述期限付款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计算)以及以总工程款的30%的违约金及所有经济损失(包括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协议签订后,顾某在多次催要无结果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将付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付某、李某给付工程尾款6.45万元及利息,法律服务费0.5万元及保全费0.1332元等等。付某、李某在接到顾某的起诉状后,随即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反诉的理由是,顾某建造的彩钢房有质量问题,施工中所用的泡沫板质量缩水应该赔偿反诉人11.5万元,再加上其他损失1.5元共计13万元。双方各说各的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付某、李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6.45万元。原告与被告付某2019年2月3日达成的还款承诺书,被告付某称该协议是在被告给某父亲看病时,原告趁人之危签订的,并不是被告的本意,原告不予认可。该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将所有的工程款还清,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协议及时履行。被告未及时履行,原告和被告约定的计算时间及利率欠妥,应以原被告约定的最后还款日期被告未及时还款的第二日开始计息为宜,利息可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息到实际还款之日止。原被告即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之和超过了国家规定上限利率,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还款承诺书》约定,如被告违约,应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原告顾某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0.5万元,保全费0.1332万元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被告反诉称施工中原告所用的泡沫板质量缩水应赔偿反诉人11.5万元,实际损失1.5万元共计13万元,因该工程原告已交付使用多年,被告未提出质量存在问题,且被告在2015年7月27日为原告书写欠据和原被告签订《还款承诺书》时均未提质量异议。对被告称施工中原告所用的泡沫板质量缩水要求反诉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方原告)付某,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方被告)顾某工程款6.4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反诉方原告)付某,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方被告)顾某法律服务费0.5万元、保全费0.1332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付某、李某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结果被执行未到法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采取不理踩的态度。在此情况下法院打电话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态度蛮横,没有一点自动履行的意思。接下来,执行人员首先将保全时冻结的被告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偿还了部分欠款,后来法院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在某建筑公司上班,有固定工资收入,于是又将李某的工资收入进行了冻结。此时李某才感觉法律的威严,若再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影响自己的名誉不说还会付出更大的代价,接下来的春节也会过不好,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才主动来到法院,要求主动履行义务,刚开始还想要求执行人员给对方协商,能不能少拿点,结果申请人坚决不同意执行和解,申请人认为欠工程款这么多年,自己受了这么多的周折才执行到这种地步,期间申请人自认为受到的伤害太大了,不加大对付某和李某的执行力度,心里难解之心痛,何谈和解执行呢?要求执行人员按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加大执行力度,尽快将判决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一看协商无望,还想早日解决查封工资。于是李某按要求的数额,足额及时的将案款交到法院。当申请人领到案款后,困扰多年的心病总算解决了,激动万分,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时间去锦旗店做了面锦旗,把自己的心里话写在锦旗上“恶意欠款困扰多年,一纸诉状今朝维权”,了去了困扰近6年之多的心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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