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法院反映公告送达“送而不达”应予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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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9日 | ||
当前公告送达案件受送达人出庭率普遍不高,东昌府区法院公告案件的缺席率高达95%以上。公告“送而不达”使这一送达方式流于形式,影响了司法公信。经分析,受送达人缺席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公告载体受众面较窄。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实践中,多数法院选择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报刊刊登公告。但由于这类报刊的专业性较强、覆盖面不够广,受送达人看到公告的可能性较低,很难达到通知当事人出庭的效果。经常是法院对受送达人执行时,他们才知道此事。二是公告栏公告流于形式。为克服报刊公告弊端,部分法院采取报刊公告与公告栏公告并行的方式。但实践操作中,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仅将公告在法院内部公告栏张贴,受送达人看到公告内容的概率极低。加之,大部分受送达人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即便法院到户口所在地张贴公告,送达效果也并不明显。三是公告内容粗略简单。由于受字数、费用等限制,多数公告仅载明受送达人姓名,没有提及受送达人的基本情况。由于我国同名同姓者众多,仅注明受送达人姓名,而不明确身份信息,很难引起受送达人的注意。同时,多数公告对诉状副本或传票仅一笔带过,对具体开庭时间、答辩期限、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等未作明确载明,易使受送达人误解公告内容,进而影响出庭或应诉。四是少数受送达人故意回避。为躲避债务或其他义务,少数受送达人抱侥幸心理,即便在看到或知道公告送达内容的情况下,也不主动应诉。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一是严格审查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对能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不轻易适用公告送达。二是拓宽公告送达载体,尽量选择与百姓生活接近,受众面广的媒体,尝试适用“微博”等新兴媒体。三是尝试将公告栏送达作为报纸公告送达的前置程序,并对公告栏公告的广度和深度作出明确规定。四是统一公告送达格式,规范公告送达内容。并探索建立公告送达审查机制,不符合要求的公告效力不予认可。五是完善相关立法,建立恶意躲避诉讼行为的惩罚机制,提高公告送达的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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