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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的证据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20日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开始越来越重视,对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商标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对民事案件进行评断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案件的审理都要符合真实发生的事情,且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其中事实是关键,只有充分了解事实,法官才能确定与其对应的法律条文,才能做出最公正的判决。可见侵权纠纷制胜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足、证据的运用是否合理,同时证据也是保障权利维护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法官做出判断的主要参照。

  在中国的法律体制中,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及部分特定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这与普通民事侵权诉讼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作为类型特殊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具备多种诉讼特点。知识产权是无法用肉眼识别的智力创造成果,案件前期准备工作通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证据类型新颖、取证时间较长、专业性要求较高、取证需要依靠各种科技手段、侵权行为难以实际调查等问题阻碍了权利维护人证据搜集工作的进行,导致其维权困难。案件审理期间,也会因当事人难以直接得到侵权证据、证据内容复杂化、程序繁琐等问题加大审理难度,这对案件审理人来说也是一种考验,无形中延长了法院做出判决的时间。任何一个诉讼案件都要有对应的证据,证据是诉讼当事人维护个人权利的有效凭证,也是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参照,在案件审理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证据诉讼案件就不会成立。在案件审理期间,“如何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不同特点,对证明责任进行准确分配”是关键。

  在新型案件不断出现的前提下,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发起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早已无法与现在复杂多变的审理需求相适应,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首先要对确认侵权事实成立的举证主体进行明确,其次要对证据的证明力度进行明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个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加以证明,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或是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明力度,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新《商标法》对原告与被告对应的举证责任作出针对性规定,例如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从未使用该商标为理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递交自立案时间起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如果事先不知道商品已经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售卖该商品,但有证据证明该商品是个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条文可知,目前依旧存在大量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问题,例如权利人因短时间内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而不能履行举证义务时,应当如何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侵权人提出合理主张反驳权利人诉求并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时,如何确定原主张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在法律尚未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明确时,法官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平衡举证责任等。由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不足、案件繁简程度不同、当事人举证能力不同、证据证明力不同、分配规则不同,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同类型案件适用的法律标准会存在一定偏差,有时也会出现判决结果相差甚远的情况,这与司法公正、公平审判原则相悖。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开始越来越重视,对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纠纷也就日益增多。在对民事案件进行评断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案件的审理都要符合事实,且要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其中事实是关键,只有充分了解事实,法官才能确定与其对应的法律条文,继而做出最公正的判决。可见侵权纠纷制胜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足、证据的运用是否合理,同时证据也是保障权利维护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法官做出判断的主要参照。关于商标侵权的纠纷,权利人要履行举证义务,运用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犯,由此证据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关键。证据是侵权纠纷的核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决定于权利人能否收集真实、准确、全面的证据、是否能真正发挥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证据内容也关系到赔偿的计算只有把握好商标侵权纠纷的证据问题,才能最大化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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