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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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4日 | ||
聊东法发[2016]5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民事执行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6年2月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6年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统一执行结案标准,加强执行结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以及本院《关于加强执行案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一般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执行实施案件应该严格按照上述结案方式结案,并在执行卷宗封面和结案审批表的“结案方式”一栏,依上述结案方式规范填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结案条件的,办案人员不得报请审批结案,审批人员不得批准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的,以执行裁定书作为结案法律文书。 第三条 “执行完毕” 结案方式包括: (一)自动履行; (二)全部强制执行完毕; (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四)部分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债权的。 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未全部执行完毕的,不能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又未放弃其他债权的,不能以“执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和解”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询问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完毕的,以结案通知书或询问笔录作为结案法律文书。 第四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方式,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并完成第五款规定的调查事项,且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一般应取得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同意,或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书面认可。申请执行人不予书面同意或确认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指定期限内未予书面提出的,视为书面同意或确认。在指定期限内书面提出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听证。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五条 “终结执行” 结案方式包括: (一)终结执行。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至(九)项规定情形的; (二)撤回执行申请; (三)被提级执行; (四)被指定执行; (五)委托执行; (六)其他。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十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 撤回执行申请的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至(九)项规定情形的,以终结执行裁定书作为结案法律文书。 被提级执行、被指定执行的,以上级法院制作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裁定书作为结案法律文书。委托执行的,以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副本、立案审批表等作为结案法律文书。受托法院未立案的,不得结案。 第六条 “销案”结案方式包括: (一)销案。即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二)移送。即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 (三)退回委托。 移送、退回委托的,以移送函、退回委托函副本作为结案法律文书。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且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并以执行决定书作为结案法律文书。 第七条 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的填写,必须明确、具体和规范,且执行结案审批表内容须和卷宗封面内容一致。 “执行标的金额”一栏,应当填写申请执行标的,包括需要执行的金钱数额、需要交付的财产和需要完成的行为,其中金钱数额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难以确定的,可以填写“××元及利息”;“实际完成金额”一栏,要据实填写;“执行结果”栏,应当填写已执行的金额或交付财产、完成行为的其他情况;“执行方式”栏,填写结案方式,应以加括号的方式同时填写子结案方式,比如以“自动履行”结案的,应填写“执行完毕(自动履行),以“撤回执行申请”结案的,应填写“终结执行(撤回执行申请)”;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按照控制性措施、处分性措施和制裁性措施的具体种类来填写。 结案不规范,或结案审批表填写不规范的,审批人员不得在结案审批表上签字,案件不得批准报结。 第八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 (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 (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以执行裁定书作为结案法律文书。 第九条 “执行案件管理支持系统”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关于“结案方式”的部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由执行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最相接近的结案方式在系统上报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确认。 第十条 本规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下发之日起时时,由本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民事执行结案 若干规定 主送:本院领导 各局、处、庭、科、室(共印200份) 抄送:市中院、区委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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