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向本院申请复议和提出异议审查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4日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件

聊东法发[2016]14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向本院申请复议和提出异议

审查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6年6月2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6年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本院决定、裁定的正确,规范办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对本院决定、裁定不服时向本院申请复议和提出异议审查事项,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本院申请复议和提出异议的事项主要包括:1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

    2、对申请调查取证不予准许的申请复议

3、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

4、对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

    5、对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

    6、对执行管辖权提出异议

    7、对执行行为(含财产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提出执行异议

    8、对执行标的(含财产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提出执行异议

第三条  申请人对本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对审判人员提出,由院长作出复议决定,但在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情况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对其他人员提出,由分管领导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本院不予准许申请调取证据决定书申请复议的,由该案承办部门负责人作出复议决定,但部门负责人承办或担任审判长时,由分管领导作出复议决定。该答复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

第五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行为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本身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原承办法官与本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裁定。原裁定正确的,驳回复议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复议裁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合议庭在复议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 当事人对本院案件执行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本院执行机构执行裁决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办理该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加合议庭。

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裁定应当于收到该异议后七日内作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认为本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行为异议由本院执行裁决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办理该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加合议庭。

审查裁定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八条  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案件(含财产保全执行案件和先予执行执行案件)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该执行异议由本院执行裁决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办理该执行实施案件人员不得参加合议庭。

审查裁定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结果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

第九条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本院执行裁决法官应当组成合议庭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第225条规定审查,并分别作出裁定。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既对本院财产保全裁定或先予执行裁定本身不服申请复议,又对该裁定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依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十一条  本院执行裁决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解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复议异议   办理    规定                                                                            

主送:本院领导 各局、处、庭、科、室(共印200份)

抄送:市中院、区委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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