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行为的补充规定(二)(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8日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财产保全行为的补充规定(二)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开展财产保全工作,在继续执行我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可提供信用担保,保险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时应出具保监会的许可证。                    

商业银行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本级金融机构信用提供担保。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银行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证明。

第四条 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额不超过保全标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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