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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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8日 |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补充)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款物能够依法及时兑付,结合我局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1、被执行人交付或第三人代为交付的履行债务的款物; 2、从金融机构强制扣划的被执行人的款项; 3、被执行人强制变价后的款项; 4、提供执行担保的款物; 5、强制拍卖中竞买人、买受人的保证金; 6、财产保全中和执行过程中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物。 第三条 财务部门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局会同财务部门每个月的月初对上月执行案款进行核对,每年年底清算一次,并将每次核对情况进行通报,对超期未过付案款情况逐案调度。 第四条 被执行人当场交付现金、有价证券或票据给申请执行人的,由执行人员记载实际交付情况,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财务部门开具执行款收据后,执行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划款至本院账户后10工作日内开具案款单据,并在划拨款到账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需要延期支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执行局局长审查批准。 第六条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兑付时,应先由承办执行人员填写《案件过付款领款单》,详细填写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金额、收款收据号码和收款人户名、账号等,经执行局负责人批准后,交财务部门支付。 第七条、承办执行人员呈报《案件过付款领款单》审批时,应做到: 1、向当事人提供本院财务部门开具的执行案款收据复印件; 2、必须有该案承办人签名并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签批; 3、准确填写由财务部门开具的执行款收据单号。 第八条、办理兑付案款划款手续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原执行人员进行补正。 1、《案款过付款领款单》缺少执行部门负责人批准意见签名的; 2、《案件过付款领款单》字迹不清、未填写完整或有涂改的; 3、付款数额与收款数额不一致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案款收据上加以说明原因; 4、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如因参与执行分配或数案并案执行导致收款案号不一致的,执行人员应附加书面说明。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及时领取案款,执行部门负责人因外出无法审查签名时,由分管领导或执行局指定的其他同志代签。 第十条、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设备等动产,统一存放在本院指定的地方保管,处置时由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执行局长签批。 以上规定请本院个执行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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