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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工作效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案件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书:

  1、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物品的债权文书。

  4、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5、接受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案件。

  6、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要求原承办人或者承办庭注明法律文书生效的具体日期,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庭章。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的证明或经仲裁机构证实仲裁裁决书已送达的送达回证。

  四、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如需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需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七日内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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