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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变化,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和集约司法资源、实现繁简分流,成为不能回避,亟待解决的难题。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同年8月22日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发布以来,各试点地区开始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实践与探索。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根据《决定》和《办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对适用法律及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过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至开庭前仍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等,不适用该程序。
二、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意义
(一)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的必然选择
随着社会转型,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较快,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为例, 2012年城阳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043件,涉案1563人,2013年受理845件,涉案1196人,2014年受理764件,涉案1106人,而一线办案法官仅6人,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2012年至2014年,城阳法院轻微刑事案件一直保持70%以上的比例,其中以伤害类案件、盗窃、交通肇事、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为最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非监禁刑被告人的数量占据84%以上。
面对日益突出的矛盾,增加人均办案数量,鼓励办案人员加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并非长久之计,过分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强度,反而不利于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如果繁简不分,会造成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为此,有必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审理,繁简分流。速裁程序将简化开庭审理程序,开庭前送达时间不受限制,开庭时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也将相应缩短,这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
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是正义的第二涵义,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我们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实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更加能够保证量刑的公正。过去,由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普遍实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告人关押时间较长,有的案件量刑时经常是“关多长判多长”,不仅不能及时惩治犯罪,而且也难以做到量刑公正。实行速裁程序,被告人即使被羁押,也可以很快得到审判,而且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还要从宽处理,因此可以更好地实现“轻罪轻刑”,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改变过去那种普遍使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的做法。在量刑上,司法机关对选择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由于他们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对这些被告人原则上要从宽处罚,体现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的一种“量刑激励”,这些都体现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三、刑事案件速裁程度制度设计
(一)分工配合实现侦、诉、审的全程加速
为达到适用速裁程序的效果,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该《细则》,公安机关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集中提请批捕、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集中起诉,法院收案后即时开展审查、立案、分流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加盖速裁程序启动标志,案件分流到速裁组,由承办人在立案当天会见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告知诉讼权利,实现了全程加速。
(二)审判人员合理搭配,做到类案专审
按照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成立速裁专案小组,固定配备一名审判员、一名助理审判员,并随机配备部分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形成了“1+1+x”的模式,根据案件数量及类型,适时调整由法官助理承担审查案卷、初拟裁判文书等工作,既能维持工作的稳定性,又能灵活应对案件压力,保证审判质效。
(三)创新庭前准备程序
庭前准备时,将权利告知、是否申请回避、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速裁、是否申请法律帮助等问题,集中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完成,并制定标准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庭前需要社会调查、指定辩护或民事调解的,均集中办理。开庭通知一律使用简便方式,对公诉人发送开庭排期表集中通知。
(四)庭审新模式提高审判效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决定及两高两部试点办法,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宣判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结合审判实际,可以实行“集中-单独-集中”的审理模式:每次安排6-10件速裁案件集中审理,开庭时集中查明被告人身份,集中交代回避权等诉讼权利;就个案单独听取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单独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定罪量刑方面意见、单独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集中当庭宣判、集中交代上诉权、集中判后答疑。个案庭审时间从半小时至1小时,缩短到3分钟至7分钟,2小时即能审结20余起案件,审判效率大大提高。
(五)信息化办案使速裁程序再加速
制定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和表格式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的模板,对诉讼文书采取填空式和批量化制作,制作时间从之前的半小时以上缩短至15分钟左右;充分依托科技法庭资源优势,对速裁案件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书记员仅需制作简单的庭审提纲;当庭制作判决书,并实行远程电子签章,确保裁判文书当庭送达。
(六)加强案件基础信息管理
一是单设案号,便于识别。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统一编为(201×年)×刑初速字第×号,便于识别和统计。二是单设台账,全面统计。台账应包含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参与人信息、程序信息、结果信息、对比信息等6个大类21个小项在内,以Excel表格方式逐案登记。三是卷宗标记,独立存放。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卷宗封面加盖“速裁”印章。一方面可以为速裁案件开辟快速流转的“绿色通道”,同时,将速裁卷宗单独存放,便于单独管理,专项管理。
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再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的同时,必须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制度设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多方面的程序选择权。
(一)异议制度,保障被告人程序知悉和选择权
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使用速裁程序专用的送达笔录及权利告知书,通过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告知被告人速裁程序的适用流程、法律后果,并向其释明在审理过程享有最后陈述、释疑和上诉等各项权利;在全面告知的基础上,由被告人自主选择是否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的,不予适用;在审判全程设置被告人异议制度,被告人可以随时提出程序适用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及时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二)法律援助,保障被告人申请律师参与的权利
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帮助,我院与区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联合签发实施办法,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院服务大厅、城阳区看守所分别设置了值班律师办公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20名优秀律师轮岗值班;在送达起诉书时,告知被告人该项权利,对被告人提出申请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办法实施以来,共为12名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目前指定辩护1件/1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21件/21人。
(三)履行职责,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救济
速裁程序的优势体现在公正高效,在确保被告人权益不受侵犯而快速结案的同时,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在办理速裁案件时,无论卷宗中是否有调解和解协议,都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后及时通知被害人,询问其民事赔偿情况及对刑事定罪、量刑的意见,对民事赔偿未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或者对起诉书指控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均不适用速裁程序;将庭审时间、地点通知被害人,保障其参与庭审的权利,在宣告判决后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害人。
五、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运行中应注意防范的不良倾向
(一)防止适用范围的随意扩大
在适用罪名上,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确定的罪名范围进行适用,并根据各种犯罪情节规定了适用标准;在案件准入转出机制上,设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公诉机关没有提出适用建议及提出建议但因存在不符合适用情形的,需经庭长审批方可主动决定适用或放弃适用,对不符合适用情形的,及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二)防止量刑从宽幅度的不统一
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按照最高院及省高院量刑规范化意见的要求,在从宽幅度上向上限靠拢。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一坦白情节为例,根据最高院及省高院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类情节的一般案件掌握在从宽10%左右,速裁程序案件从宽到15%-20%,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鼓励被告人认罪悔罪,也避免法官量刑从宽幅度上的不统一。
(三)过分强调司法效率,忽视司法公正
在速裁程序中设置三种角色,分别为监督者、审理者及辅助者。监督者主要为分管院长、庭长等,其主要职责为对审判过程中的变更强制措施、程序转换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同时采取抽查方式,对案件全程监控;审理者即主审法官,全面负责案件审理,审查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根据量刑规范化意见确定裁判结果,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辅助者主要承担庭前准备工作及记录、文书送达、卷宗的整理及归档等。三个角色分工明确,有监督、有制约,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四)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忽视被害人的权利救济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提出,无疑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迈出了一大步,也为被害人权利救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速裁程序中,办案人员希望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结该案,往往容易忽视被害人一方的权利救济,因此我们在实行该机制时,有必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尽可能在审判之前达成刑事和解,这样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