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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种社会矛盾以诉讼个案进入司法领域,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同时,群众对法律的期望越来越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诉讼意识不断提高,各种诉讼活动频发。目前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怎样合理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在此种情况下,审判工作中的司法调解就成为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司法调解是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
司法调解就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建立的制度。调解不仅有利于具体矛盾的解决与处理,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的消除,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目前,法院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如果社会纠纷都以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势必增加法院压力。事实上,过分依赖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已经让司法机关不堪重负,反而影响了司法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专业性很强的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并不一定是最佳的选择。
在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调解”中,司法调解作为其中之一,其作用和重要性是非常大的。司法活动应当注意社会影响,法院工作应以化解矛盾纠纷为首要任务。因此,现阶段更需要法院用好司法调解这项制度。
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加强社会管理作用。
(一)创新立案工作,健全立案制度和工作机制。首先,要保证诉讼渠道畅通,法院要善于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并争取在法律范围内实现权利救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第二,要明确立案调解和纠纷分流。法院立案部门要分析纠纷和诉求是否属于司法问题,是否应该进入司法程序;哪些诉求可以进入司法程序,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仲裁和民间调解解决;哪些适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哪些适合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经过诉讼与非诉讼分流,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更能减少当事人化解矛盾的成本。第三,在立案与审判之间设立审前调解程序,加强社会矛盾化解的源头治理工作。
(二)将调解贯穿于审判、执行等审判活动的所有环节。法院各部门和领导应重视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将调解制度化,规范化。调解作为一项注重人与人交流的活动,要求法官有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能透过具体事件看问题本质。法官还应具有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在调解过程中做出有益于和解的行为,以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同时,要更加重视律师在司法调解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律师更多、更积极地介入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与非诉讼调解,完善相关机制。建议规定律师参与联动调解机制,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大调解机制是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因此,应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调动一切可用因素,协调分工,通过综合举措把纠纷处理好、解决好。要利用好大调解机制,对出现的问题各个部门之间要及时交换信息,调动社会可利用的资源,将当事人的问题快速而有效地解决,有效减少法院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诉调对接就是在大调解机制下的一次合理利用,是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使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进行优势互补,两种制度共同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快捷、便利、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三、争取司法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为群众服务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宗旨,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让人民满意是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要取得人民满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就必须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调解就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法院进行的调解活动也是依附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符合程序,应防止和杜绝为了“案结事了”而一味息事宁人的做法,不讲原则甚至不讲法律的妥协是不恰当的做法。同时,要重视司法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要保障案件处理能够体现法律精神,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充分考虑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的基础之上,选择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经济科学发展、最能为当事人接受的结果,努力追求社会效果。
目前社会管理中的难点、重点都是以保民生、促和谐为中心展开的。调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怎样在审判领域内做好调解工作成为一项富有意义和创新的工作。调解是一项费时、费力的矛盾化解方式,因此,要求法官具备更多的耐心和更加热情的工作态度,要求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额外付出更多的努力。笔者身边曾经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李某是一位农民工,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在法院立案后就回到了偏远的老家。被告赵某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有异议,一直要求上级交警部门复核。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方没有来人参加庭审,只是寄来了一封信,原告李某在信中写到:“我没有路费,不能去法院开庭,立案时,我已经将医疗费等损失的证据交给法院了,你法院直接判决就行了,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份公正判决的”。分析这封信,法官认为原告李某很可能根本不知道其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法律后果。为了妥善处理好这起案件,法官给原告回了一封信,告知其原告不到庭参加庭审将会导致按撤诉处理的不利法律后果,劝其克服困难,到法院参加诉讼。同时,法官又多次做被告的调解工作,劝他正确对待这次事故,从多个方面看待事故的赔偿问题,引导他深化对人性中的真、善、美的认识,引导他与原告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后来,原告李某按照法院指定的日期来到法庭,被告赵某与其当庭和解,并于当天向原告支付了事故赔偿款。其实,对这起案件,法官可以不费那么多的精力和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按原告撤诉处理了之。但是,如果那样,原告拿不到赔偿款,这起纠纷不可能真正解决,很可能留下上访隐患。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没有选择这样一条捷径,而是为双方当事人找到了一条彻底化解纠纷的途径,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这起案件给笔者的启示是:法官处理案件不应机械地适用法律,表面审结案件。法官的责任要求其探求立法本意,深刻理解法律公平正义的精髓,注重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但要查明事实,遵守诉讼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同时要站在百姓的角度想问题,体谅百姓的疾苦,在追求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道路上向前多走一点,让百姓真正体会到司法的关怀之情,生活得更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