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基本解决执行难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行案件申诉信访的流程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5日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工作,畅通执行信访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信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及投诉请求。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执行信访人。

  第二条  处理执行信访应坚持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依法及时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处理执行信访应当以人为本,有访必接、有信必处,立足于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本院执行局设执行信访工作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执行信访。每个工作日由局、庭长轮流值班,定于每周周五为信访接待日;

  第五条  本院执行信访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处理执行信访人提出的执行信访事项,开展执行信访答疑;

  (二)按期办理并回复上级法院、同级党委、人大及其信访部门、本院院长督办的执行信访事项;

  (三)参与处理突发涉执行群体访事件;

  (四)组织开展执行信访审查工作调查研究;

  (五)处理其他执行信访事项。

  第六条  建立领导接访制度,时间、地点应提前对外公布。

  第七条  对重大疑难、弱势群体案件实行领导带案下访,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执行信访处理程序

  第八条  我院对执行信访应及时接待、登记,建立信访台账。

  登记事项包括:来访(件)时间、来源、信访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案件当事人、 执行案号、来访(件)内容摘要等。

  第九条  对执行来访,应区分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来访人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或执行措施、执行文书内容进行释疑的,原则上应当场解答;当场或当日不能答疑的,应在7日内主动联络上访人并负责答疑,但来访人要求延期的除外。

  (二)多名上访者就同一案件或事项来访的,应当要求来访者推举代表3-5人。

  处理执行来访应当做好接访笔录,记录来访人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通知来访人提交书面证据、执行依据、执行文书等资料,对来访人递交的书面材料应按规定出具签收凭证。

  第十条  对执行信访,应当在来信来访之日起3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属涉执信访案件的,登记立案并交承办人办理,不属涉执信访案件导入相应程序。不属于我院执行局管辖的,要统一登记、并告知信访人应处理部门。

  第十一条 执行信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执行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回避的;

  (二)执行人员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拖延执行、不予执行、久执未果或应当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采取的;

  (三)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超期限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财产或无法律依据解除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财产的;

  (五)错误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应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而不变更、追加的;

  (六)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或应当执行第三人财产而不予执行的;

  (七)执行人员拖延发放执行款或其他财产及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

  (八)其他属于涉执信访的事项。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登记立案后10日内阅卷并约谈涉执信访当事人,详细听取涉执信访人诉求并作好记录,60日内提出解决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区分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非涉执信访案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后转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反映执行人员的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检举、揭发、控告的,转本院或相关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反映执行不到位的信访案件,要通过约谈涉执信访人,查阅执行卷宗,听取案件主办人汇报,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认真甄别,区分性质分别处理。属于执行不作为、怠于执行的,责令在指定期限内结案;属于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过执行公开、执行听证等措施使涉执信访人认可,依照《民诉法》规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对反映执行中违反法定程序、乱作为的信访案件,查证属实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客观上已不可逆转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案件进行评查或移送审管部门评查,提出瑕疵认定意见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建议;

  (五)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法院的,及时上报中院执行局申诉审查处研究处理;

  (六)对因立案、审理阶段的原因造成执行不能的信访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对于重大复杂疑难又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拟强制终结的涉执信访案件,应当召开听证会。

  (八)执行信访反映的问题重大、紧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以举行听证,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处理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法院,不得瞒报、缓报。

  第十三条涉执信访结案方式分实体结案、息诉罢访结案、和解结案和强制终结结案。涉执信访结案应当上报案件终结报告。案件终结报告应由六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

        (二)案件来源;

        (三)基本案情;

        (四)信访人诉求;

        (五)执行情况和案情简单分析,包括息诉罢访工作情况;

        (六)拟解决意见和报请意见。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报请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强制终结: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又以相同事由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程序、复议程序及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结论驳回其请求,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

  第十六条 按月对执行信访进行统计,作季度分析;

  第十七条 对执行信访事项处理不当,引发重信重访、群体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纳入我院执行工作目标考核;执行信访工作人员绩效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2018年1月5日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0532-66878988 邮编:2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