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协作备忘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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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26日 |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 李法[2018]1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 印发《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协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协作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联系。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
二〇一八年4月26日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 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协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鲁高法〔2018〕 号文件精神,李沧区法院、李沧公安分局就公安机关协助推进解决执行难达成如下意见: 一、协助提供查询信息 法院执行局通过本院网络查控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后,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信息的,可向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出具《协助调查函》(内含被查询人身份信息)、两人工作证(盖章的复印件一份)及立案文书盖章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后进行查询。 法院执行局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消费情况,可向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查询被执行人身份证在执行立案后的使用地点,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反馈。 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法院执行局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的,由法院向公安机关刑侦大队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拘留(传)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手机号码),由刑侦大队配合查询相关信息并做好登记。在工作中发现系法院被执行人,应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局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往现场并办理交接手续。 办理委托前要查明被拘留(传)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是上述人员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告许可、备案后委托。刑侦大队筛查发现线索后,通知法院执行局,执行局立即指派承办法官和充足警力,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或拘传。 情况紧急的,法院执行局可先进行拘传,然后办理拘留,并送交拘留所。 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法院执行局确实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可向公安交警大队提供已经查询的车辆信息、扣押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手机号码)。在工作中发现车辆系法院执行局拟扣押车辆,应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局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到现场并依法送达扣押文书。 需要撤销对车辆的协助追查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出现撤销追查情形的当日向公安机关发送通知书。 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 法院执行局应当按拘留所的收拘标准,对被拘留人进行体检和信息采集,具有信息采集能力的公安分局所属派出所应配合采集人员信息。 五、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公安机关《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执行局局长签批意见,加盖法院印章,附《限制出境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办理。 对已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的被执行人,法院执行局对其证件应当依法扣押。不能扣押的,法院执行局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人口管理服务大队层报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办理,依法依规宣布作废。对不需要扣押或宣布作废但需临时限制出境的,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边控手续。 六、打击拒执罪 就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移送、侦查等问题,依据鲁高法[2017]36号《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办理。 法院执行局移送涉嫌拒执罪的案件由法制大队接收,法制大队接收后初步审查转交刑侦大队。由刑侦大队根据嫌疑人居住地、工作地、活动区域决定自行办理或转交相关派出所办理。具体办案单位经初查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执行局补充材料,执行局应及时移送补充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办理单位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的,7日内函告执行法院。 七、加强信息沟通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专人值班。对公安机关反馈的各项情况及时落实。 八、其他 对法院悬赏公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部分或全部实现的,法院应依照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按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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