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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不可为 暴力抗法受严惩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9日

  近日,日照经开区法院公布了一批妨害公务案件。经梳理发现,这些案件大多是因小事而起,均涉及拒不配合警方正常执法活动且打伤民警的情节。

  2017年1月13日21时许,开发区交警大队在查处酒驾违法行为时,发现一轿车驾驶员有酒后驾车嫌疑,遂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该车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行驶,于是交警驾车堵截并对该车的驾驶员陈某进行检查,乘车人员李某见状对交警进行推搡、谩骂、恐吓。随后北京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处理过程中,李某又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扯,致使民警造成轻微伤、警服被撕毁。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4月1日22时许,朱某等三人在北京路街道东南李村与出租车司机许某发生纠纷,北京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到现场处理,朱某等三人因对现场处理情况不满,于是对出警的民警及警车进行围堵,后通过掀抬警车、对民警进行推搡撕扯、用钢管对警车进行打砸等方式发泄不满,致使民警受轻微伤,警车损毁严重。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等三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警车严重损毁,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依法判处朱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各一年。

  近些年来社会矛盾多发,妨害公务、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案件时有发生,依法执行公务的干警人身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经开区法院法官告诫大家,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候代表的是国家,如果群众自身利益与执法行为发生冲突,应当克制情绪,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暴力抗法不仅不利于问题解决,还可能给自己招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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